促进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简介
一、促进劳动者就业扶持政策
(一)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市就业训练中心、翔宇职教中心、文达电脑培训学校和新华培训学校正常面向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等举办免费再就业实用技能培训班,培训项目有电脑操作、烹饪、家政服务、艺术插花等。各乡镇每年也根据本地特点,针对性地开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班,有培训需求者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个人情况证明材料可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和相关培训机构报名登记,达到一定数量的学员就开课。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获证奖补”培训
2011年始,我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47号、苏财农[2011]51号)开展了“获证奖补”培训。为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能力转换的需求,增加农民再培训的补贴,5年内可以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奖补政策各一次,形成初中高有机衔接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获得更多更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针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培训。各培训机构先向学员收取培训费,达到一定人数后开展培训。开班前培训机构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拟享受奖补学员名册、农户“一折通”、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开班。开班时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到现场核点人数。培训结束后由职业能力鉴定机构组织考核鉴定。学员考核合格取证后市财政部门培训补贴打入农户“一折通”账号。
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都可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登记报名,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同时各类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开展招聘员工的岗前培训,或与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同样可享受培训补贴。
(三)免费职业介绍
城乡求职者、各类用人单位进入市人力资源市场或乡镇人力资源市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求职或招聘,都免收一切费用。求职者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等,并提供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单位招聘需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招用人员简章等。
(四)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1、享受补贴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已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政府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享受政策的范围更大,标准更高。就业困难人员共10类:一是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二是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三是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四是原市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和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五是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六是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七是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八是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九是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十是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2、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咨询和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发给商贸企业或服务型企业认定证明后,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府、社区或农民在乡镇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城乡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上岗,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比如:
政府、社区或农民在乡镇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城乡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上岗;
为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帮助企业减轻运行成本,对困难企业部分职工实施岗位补贴。
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每年在乡镇、村(社区)基层岗位招聘就业困难和家庭困难的大学生,政府发放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
二、促进劳动者创业的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自身创业的税收优惠:(1)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税;(2)创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3万元以内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税收优惠:3年内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
凡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失业人员,并在贷款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中小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后,均可以申请小额贴息贷款。
目前我市个人小额贴息贷款最高可贷30万元,其中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为3-10万元,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最高可贷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并继续享受贴息政策。二次贷款到期后,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可以发放第三次创业贷款,但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借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基准利率100%的贷款贴息。
为使更多自主创业人员得到政策扶持,目前我市试行“你贷款,我贴息”政策,就是将我市各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创业贷款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的银行创业贷款,可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申请贴息政策的创业贷款借款人应提前向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在贷款归还后凭申请认定材料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与付息单据等办理贴息手续。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
所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科技含量低,从事简单劳动,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加工制造业、服务业、商贸业和社区服务业企业。这类企业当年吸纳我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咨询和提出申请,凭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的认定证明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还清后,贷款企业凭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结息证明,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审批表》,报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给予贴息。
(三)落实创业成功补贴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及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复转退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群,在本地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并正常纳税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对企业扩大规模,每年新增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毕业生1000元补贴。对农村妇女达到一定规模的巾帼农业示范基地(省级巾帼加工示范基地)奖励3万元。
(四)加大社会保险补贴
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能持续发展、正常纳税、带动就业5人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成功创业的,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应由用人单位为招聘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当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
三、失业保险
(一)政策介绍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并提供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按照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一是城乡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是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缴费标准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其工资的1%缴纳(但缴费工资基数有规定的下限)。2013年10月份,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达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并明确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起始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缴费和国家补贴三个方面组成。如果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省级财政给予调剂资金,地方财政予以兜底。
(三)失业后可享受的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及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失业后可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如果缴费不满一年,无失业金;如果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但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标准,费率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个人不用缴费。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如患病就医,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对象
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下列人员就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比如:单位下岗职工、城镇从未就业的人员、乡村企业的人员等。
2、本人原因和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如:长期离职、长期旷工、自动离职、辞职等。
3、本人必须及时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未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人员,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从失业登记之日起起发。
(五)暂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虽然符合上述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暂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4、被服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等情形
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虽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移居境外的;2、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待遇的;3、因故死亡;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包括拒不接受转岗培训的。
课件条目
一、促进劳动者就业扶持政策
(一)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获证奖补”培训
(三)免费职业介绍
(四)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1、享受补贴的对象
2、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促进劳动者创业的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自身创业的税收优惠
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税收优惠
(二)金融支持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
(三)落实创业成功补贴
(四)加大社会保险补贴
三、失业保险
(一)政策介绍
(二)缴费标准
(三)失业后可享受的待遇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对象
(五)暂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重点和焦点的解读
1、可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10类人群:一是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二是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三是享受城镇、农村最保人员,四是原市属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和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五是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六是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七是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八是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九是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十是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2、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可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一是免费的职业介绍;二是免费的职业培训;三是社会保险补贴;四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3、自身创业的税收优惠:(1)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税;(2)创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3万元以内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税收优惠:3年内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税。
5、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中小企业均可以申请小额贴息贷款,其中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为3-10万元,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最高可贷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借款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借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基准利率100%的贷款贴息。
7、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我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8、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失业后可享受的待遇:缴费满1年的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缴费每满1年,失业后可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如患病就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